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消債核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雲林縣莿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務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所明定。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認可債務協商之聲請,因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雲林縣莿桐鄉農會,而該農會設於雲林縣○○鄉○○路○○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應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雲林地方法院審核,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自應裁定移送至該法院,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