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明人 許春風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九日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錦樑法官胡文傑法官許仕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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