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聲明人 曾朝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本院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曾朝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聲明人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李英勇法官黃仁松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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