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方一貴 被告 李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8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張永宏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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