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聲明人0000-0000A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本院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即受判決人0000-0000A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再抗告狀」、「再抗告理由補充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黃仁松法官周政達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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