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明人 黃文發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公務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二月五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一0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文發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聲明異議抗告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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