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98年3月24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98年3月24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越獄風雲影集第一季│6片│├──┼─────────┼─────┤│二│越獄風雲影集第二季│7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