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春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47號詐欺案件關於被告葉春琴部分,應於其心神喪失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於訴訟上陳述意見及為自己辯護,必須具有自由決定之意思及陳述能力,即健全之訴訟能力,若被告之意思及陳述能力有所欠缺或瑕疵,縱令未至完全缺乏之程度,然已足使被告無法依前開程序規範,充分為自己辯護進而行使防禦權者,自有依法停止其審判程序之必要。
二、本件被告葉春琴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在本院審理中。而被告前因「左側梗塞性腦中風合併右側肢體偏癱及失語症」等疾病,目前雖可乘坐輪椅回診,然因失語症對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不足,有溝通困難及言語溝通障礙之情形等情,有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民國109年8月21日院三醫勤字第1090010117號函覆意見等在卷可查,顯見依被告目前精神狀況,並不具備在訴訟程序中為完全意思表示之訴訟能力。是以,堪認被告現已因心神喪失,致無法依法對其進行適當之審判,又本件亦無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而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於被告心神喪失回復以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至於同案被告 葉啟聖 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卓怡君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