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春玲 即 邱春琳 代理人 劉菁德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待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請補正如下:
(一)台端原已與債權人達成協商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司消債核字第5294號認可在案,嗣後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為何?有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資料提出?目前預計每月還款金額?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目前收入之依據(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或「收入切結書」。
(三)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行動電信費用等收據影本)。
(四)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五)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另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所有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交通費(含油費、機車保養費用)單據影本。
(八)台端於調解期日陳稱聲請更生前5年內,曾經營補習班,請具體陳報補習班全稱、經營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申報數額及相關報稅書據,以供明瞭是否非從事所謂小規模營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