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嚴效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黃昱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就上訴人所犯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1、2部分犯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8年11月1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審判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