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445號上訴人 程錦裕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何依典 律師被上訴人 王泰國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管靜怡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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