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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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嘉隆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祥榮生物科│上海商銀土│107年2月28日│10,880元│TUA0000000││││技有限公司│城分行│││││├───┼─────┼─────┼──────┼─────┼─────┼──┤│002│丰茂生技有│玉山銀行五│107年1月31日│137,733元│BI0000000││││機食品股份│股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