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叁拾柒元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捌拾玖元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九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叁拾元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