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翰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2之罪;3、4之罪;5、6之罪,均曾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並已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有上開案件刑事確定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4月(7月+8月+5月+8月=2年4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8月)。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並非均為相同之犯罪類型,犯罪之時間橫跨民國105年10月至106年5月間,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等,認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件附表編號1至6部分,雖原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受刑人蔡宗翰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8日│105年11月8日11時2分│106年3月23日20時1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120小│許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823號等│字第6823號等│字第2524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16號│106年度簡字第216號│106年度簡字第29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8日│106年9月1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16號│106年度簡字第216號│106年度簡字第2996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日│106年6月1日│106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3至4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6日16時55分│106年3月21日│106年4月9日│││許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524號等│字第1357號等│字第1357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96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31│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3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19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96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31│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31│││││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31日│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4業經定應執行│編號5至6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7│││├────────┼──────────┼──────────┼──────────┤│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357號等│││├───┬────┼──────────┼──────────┼──────────┤││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31││││││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