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56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高懿惠 即 高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