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訴訟代理人  洪嘉徽
       林玉華
被   告  楊彩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6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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