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盛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佳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579元【計算式:(506地號土地面積335.27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公同共有3/168×被告 陳進財 應繼份比例1/9)+(625地號土地面積1,070.41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公同共有76275/840000×被告陳進財應繼份比例1/9)+(627地號土地面積5.04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公同共有76275/840000×被告陳進財應繼份比例1/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