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傳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70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傳彬前因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01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確認無誤。而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此有附於上開偵查案卷該次筆錄可參,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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