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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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鳳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郭明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3月1日高市鳳警秩字第10000013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郭明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
元。
扣案之殘留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2月13日20時30分。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即T-One咖啡店外用餐
區座位上。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相片、扣案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1個。
三、又扣案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忠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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