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4號異議人 邱仁海 代理人 馬建亞 相對人 呂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09號駁回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09號駁回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異議,是本院依法自應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次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即明。其立法意旨在於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因債權人之請求確實存在,債務人自應忍受債權人以假扣押對其權利所受之限制;而不認其就債權人所提存之提存物有受損害賠償擔保之權利,故債權人得接受返還提存物。惟提存法並無在本案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所為假扣押提供之擔保不得聲請返還之限制規定,參以假扣押係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之程序,苟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於聲請假扣押前已經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並未因假扣押就其權利所加之限制,而更受有損害,亦即就受假扣押擔保利益之債務人而言,即無因該假扣押而受不利益可言,依上開說明之法意,應不認其對權利人所提存之提存物有受賠償之權,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408號裁判要旨、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1674號、第2370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認定聲請人未合法撤銷假扣押程序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惟異議人應已完成撤銷程序。嗣本院民事執行處又於100年1月11日以北院木84執全戊字第552號函通知異議人本院85年執字第2100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曾核發收取命令,業已執行完畢,無從撤回;然異議人閱卷時,發現上開收取命令乃由信義分局收發室之員警代收,並未交付異議人,並未合法送達,異議人亦於99年11月30日具狀表示上開收取命令並未合法送達及聲請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故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自有未洽,爰提起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異議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73年12月6日起至84年2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算為305,000元),前於84年2月23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84年2月24日以84年度裁全字第737號裁定「債權人(即異議人)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債務人(即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玖拾萬伍仟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異議人於84年2月27日在本院提存所為相對人供擔保30萬元後,於84年2月28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在債權額905,000元之範圍內假扣押相對人於第三人台北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84年2月28日對第三人台北銀行營業部核發扣押命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4年度裁全字第737號假扣押卷宗、84年度執全字第552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再查,異議人並於84年間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借款,經本院民事庭於84年5月17日以84年度訴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即異議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為異議人全部勝訴之判決,該判決並於84年6月14日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5年度執字第2100號給付借款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異議人自得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經本院裁定准許取回提存物,則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取回提存物,自無理由。是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理由雖有未當,然其結果尚無二致,仍應予維持。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