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之1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八七五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參紙(號碼:B041860、B041861、B041862),准予變換提存為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4年度裁全字第68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3紙為擔保,嗣因上開可轉讓定期存單到期,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依本院95年度聲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變更提存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案(號碼:B041860、B041861、B041862)。
茲因此等定期存單復將於96年11月22日到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本院94年裁全字第6860號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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