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