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7年11月15日台灣民眾時報第20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陽信商業銀行│97年11月5日│95,000元│0000000│││││自由分行│││││├──┼──────┼──────┼──────┼───────┼─────┼──┤│002│甲○○│陽信商業銀行│97年12月10日│110,000元│0000000│││││自由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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