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許雅惠 代理人 許登發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10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新生報,至102年3月17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股票│1│914││││││││││├──┼───────────────┼──────────────┼────┼───┼────┼───┤│002│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股票│1│601││││││││││├──┼───────────────┼──────────────┼────┼───┼────┼───┤│003│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股票│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