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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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國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1449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國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國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夏國安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02月16日│107年03月16日│107年10月2日或3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002號│第1002號│第445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107年度訴字第33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3日│107年12月13日│108年04月30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107年度訴字第33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1月04日│108年01月04日│108年0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7號(編號1至2已定應│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1449號│││457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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