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 陳玉真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 張丁
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翊菱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元慶誠旅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甚明。又此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亦據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號判例闡釋至明。
二、查本件被告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名稱應為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原告於起訴時誤將其名載為「元慶誠旅運股份有限公司」,並經本院據以為裁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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