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邦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被告 曾宏興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 曹耕詮
4樓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被告 嚴祥倫 (原名 嚴永政 )
董奕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鄭光婷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