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志祥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志祥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住處,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年月19日11時20分許,在上址處為警查獲,並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96公克、淨重0.116公克、驗餘淨重0.115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5只、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分裝勺1支、吸食器1組等物,其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26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1005290號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因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被告白志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26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
122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22號卷第31至31頁背面),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審認無訛。又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毛重0.
396公克、淨重0.116公克、驗餘淨重0.115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1005290號鑑定書附卷為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07
7號卷第36頁),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