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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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花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法定代理人A父姓名住.被告 張哲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張哲浩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花蓮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林恒祺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