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08號聲請人 劉美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容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系爭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本票原本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