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恆春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潘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 許輝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請求金額壹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其中ㄧ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貳佰元於ㄧ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時尚未發生,請提出計算該筆款項利息之依據,或更正本件起息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