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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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 李守澄 、冠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冠騰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各項費用帳單(電費、清潔費、補償費、廢棄物清運),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