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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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乙○○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