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5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載各罪,各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因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二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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