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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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 蔡李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