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所有權歸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專利權所有權歸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元(專利權期間至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止,計尚有七年八月之專利權期間,乘以原告陳報之每年專利權之年獲利新台幣五十四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捌佰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肆佰元,尚不足新台幣叁萬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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