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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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戊○○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二人應於右列庭期提出收當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收當登記簿及已報當地警察機關之證明到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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