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О一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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