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四一號
具保人 陳韋穎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韋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陳韋穎前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四○號被告甲○○竊盜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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