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告 蘇武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鈺秀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巷○○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被告張鈺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