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6號原告 曹金童
曹柯淑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被告 羅雪莉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642元,然查,原告係以民國92年3月10日之買賣價金150萬元為依據,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尚無從僅以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繳第一審裁判費,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並扣除已繳之1萬6,642元後,依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