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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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65號上訴人 李義雄 被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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