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 陳春亮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熙聖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九日、同年四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聲明第三審上訴,須於8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因有必要聽取105年2月9日、同年4月22日、同年6月8日審理期日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陳明為準備第三審之上訴理由,而具狀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另聲請交付該案第一審事件開庭錄音光碟部分,另以裁定移送該法院受理)等語,堪認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首開規定相符,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