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王景秋
王文瑞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紀菱 被告樺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宋家銘 被告 朱文昇
翁豪志 被告隆億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淑君 被告 鄭國彥
朱彥品 陳建銘 陳運亮 被告嘉竣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紜嘉 被告 周豐竣
林智緯 被告弘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段祥麟 被告 聶盛壯
呂家銘 廖健男 蔡宗興 被告高洪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洪承熙 被告竣豐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馮翊展 被告永登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倫 被告 蔡金都 被告天佑清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玟靜 被告 溫漢忠
力冠企業工程行方裕民 柯政呈 呈豐企業社即 郭柏翔 郭咏灃 被告統昇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潘榮順 被告 簡鴻哲 被告欣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繼漁 被告 陳晴宜
明翰工程行即 李季錦 湯志傑 湯明翰 被告輝樺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俊宥 被告 簡進宏 被告宏燕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寧 被告 陳美姬
潘彥 廷林 穗利 通揚企業行即 潘景林致吉 被告欽榮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輝 被告 李忠保 被告大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翊君 被告 吳峻任 被告柏森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陳永軒 被告友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侯森友 被告發志企業行即 黃皇盛
李永輝 駿仰企業行即 吳昱葑 被告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被告 蘇信逢
裕豐商行即 施秀宇 侯耀仁 被告吉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李松達 被告立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珠 被告葉汶奇
隆信企業行即 邱鈞宏 邱和江景保企業行即 曾睿竑 被告聯旭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承瑞 被告 陳木生 被告大鎰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陳武德 被告雄鑫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黃國瑋 被告光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陳榮展 被告大迎工程行即 孔婕綾
宋成暉 昕光企業行即 王文夏 泯翔 企業社即 余柏錚 柯泯 在被告日月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香蓁 被告 王士豪
廣志企業行即 黃志忠 被告正昇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鈺 被告 何信旻
張治誠 莊向謙 陳清益 被告 順風益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蘇國益 被告明瑩企業行即 朱弘鈞
劉俊宜 戰雅全 企業社即 吳全益 被告群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 被告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忠永 被告 曾承旭 被告利豐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天亮 被告 羅天保
賴長志 楊孟勳 陳德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18、41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郭育秀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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