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52號聲請人 陳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龍建旭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11年1月31日88,206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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