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45號聲請人 蔡璧妃 訴訟代理人 蔡耀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4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171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