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58號聲請人 鄭清禶 代理人 鄭國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1年除字第12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4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5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6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7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8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9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0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1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2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