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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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上訴人 蔡沛汝 (原名 蔡文綉
李嘉琳 李慧琳 梁淑芬 陳榆捷 陳秀屏 饒秀珠 楊玉英 黃文瑛 張慧芬 盧俊杰 周筱慈 張瀛仁 黃淑雲 吳婕菱唐彰 駱岱光 邵虹慈 連珮伃 楊惠蜜 劉美枝 廖廷鳳 田樹娟 羅添發 康佳佩 胡幸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許純芳法官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紀昭秀附表:(單位:元)┌────┬─────────┬────────────┐│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元以下四捨五入)│├────┼─────────┼────────────┤│蔡沛汝│137,761│1,080│├────┼─────────┼────────────┤│李嘉琳│150,883│1,245│├────┼─────────┼────────────┤│李慧琳│140,216│1,163│├────┼─────────┼────────────┤│梁淑芬│236,303│1,905│├────┼─────────┼────────────┤│陳榆捷│187,345│1,493│├────┼─────────┼────────────┤│陳秀屏│236,376│1,905│├────┼─────────┼────────────┤│饒秀珠│145,044│1,163│├────┼─────────┼────────────┤│楊玉英│100,553│833│├────┼─────────┼────────────┤│黃文瑛│236,376│1,905│├────┼─────────┼────────────┤│張慧芬│139,498│1,080│├────┼─────────┼────────────┤│盧俊杰│236,376│1,905│├────┼─────────┼────────────┤│周筱慈│186,618│1,493│├────┼─────────┼────────────┤│張瀛仁│190,178│1,575│├────┼─────────┼────────────┤│黃淑雲│236,376│1,905│├────┼─────────┼────────────┤│吳婕菱│234,885│1,905│├────┼─────────┼────────────┤│ 莊唐彰 │236,376│1,905│├────┼─────────┼────────────┤│駱岱光│184,253│1,493│├────┼─────────┼────────────┤│邵虹慈│174,469│1,410│├────┼─────────┼────────────┤│連珮伃│187,634│1,493│├────┼─────────┼────────────┤│楊惠蜜│194,070│1,575│├────┼─────────┼────────────┤│劉美枝│236,376│1,905│├────┼─────────┼────────────┤│廖廷鳳│236,376│1,905│├────┼─────────┼────────────┤│田樹娟│236,376│1,905│├────┼─────────┼────────────┤│羅添發│190,186│1,575│├────┼─────────┼────────────┤│康佳佩│186,641│1,493│├────┼─────────┼────────────┤│胡幸娟│236,376│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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