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21號聲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安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97年11月6日│10,000元│ZQ0000000││││限公司 韋立俊 │愛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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