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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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8年5月9日、98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謝杏萍 │花旗(台灣)商業│20,000元│98年1月3日│AA0000000│4個月││││銀行城東分行│││││├──┼─────────┼────────┼─────────┼───────────┼────────┼────────────┤│002│立泰蔬果行 蔡宗偉 │聯邦商業銀行大直│96,000元│98年2月5日│UA0000000│5個月││││分行│││││└──┴─────────┴────────┴─────────┴───────────┴────────┴────────────┘